感谢您使用株式会社SUNBLAZE(以下简称”本公司”)的HEXACO-JP和太阳耀斑测试(以下简称”本服务”)。以下条款是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同内容。当您点击本服务回答时的提交按钮或账户新建时的创建・登录按钮时,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并与本公司缔结合同。另外,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则无法使用本服务。
第1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各自具有以下定义的含义。
- “本服务”是指”HEXACO-JP”和”太阳耀斑测试”。
- “本条款”是指作为合同条件在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缔结的本服务使用合同。
- “本合同”是指基于本条款及其他特约,在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缔结的合同。
- “用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本服务的人。
-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包括获得这些权利或就这些权利申请注册等的权利)。
- “本公司”是指株式会社SUNBLAZE。
- “网络环境”是指用户签约的线路或用户使用租赁设备的Wi-Fi等提供互联网等服务的网络。
第2条(适用)
本条款旨在规定本服务的提供条件及关于本服务使用的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关于本服务使用的一切关系。
- 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刊载的关于本服务使用的说明(https://sunblaze.jp/, https://psych.sunblaze.jp/)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本条款内容与本条款外其他关于本服务的说明等不一致时,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3条(本服务说明)
- 本服务是通过Web・应用程序功能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各种问题,改善被管理者生活的服务。
- 作为合同金需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金额。
- 请注意,包括在上述合同金支付后立即解约的情况在内,无论任何情况下,合同金均不予退还。
- 本服务不包括通信线路合同。因此,请您自行签约网络环境的线路合同。
第4条(关于接发订单・买卖等的注意事项)
- 本服务根据用户要求,有时可能包含接发订单或买卖功能(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但交易服务的内容是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管理和提高商品或技能等接发订单・买卖效率的系统等。通过使用交易服务而在用户与交易对方之间缔结的合同,是在该用户与交易对方之间直接成立的,本公司不成为该交易相关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进行媒介、代理等。
- 当用户与交易对方之间就合同内容及实施产生纠纷时,或与此相关而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时,均应由用户承担费用和责任妥善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用户与交易对方及其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本公司可以在不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该交易对方或第三方提供与该纠纷相关的信息及其他援助。
第5条(本条款等的变更)
-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本条款。
- 变更本条款时,将通过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或其他适当方法告知变更后本条款的生效时期及内容,或通知用户。但是,法律上需要用户同意的内容变更时,将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获得用户同意。
第6条(联系/通知)
- 关于本服务的咨询及其他用户对本公司的联系或通知,以及关于本条款变更的通知及其他本公司对用户的联系或通知,均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
- 本公司向登记事项中包含的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或通知时,视为用户已收到该联系或通知。
第7条(本服务的实施期间)
- 本服务的实施期间为自同意本条款并缔结合同之日起1年。但是,在期间届满前1个月内用户及本公司均未表示其他意思时,将继续按相同条件自动延续1年,此后亦同。
第8条(登记)
-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人(以下简称”登记希望者”)同意遵守本条款,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规定的一定信息(以下简称”登记事项”),可向本公司申请本服务使用的登记。
- 当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标准,判断根据第1项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希望者(以下称为”注册申请者”)是否可以注册,当本公司认可注册时将向注册申请者发出通知。注册申请者作为用户的注册,以本公司发出本项通知为完成。
- 在前项规定的注册完成时,服务使用合同在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成立,用户可以根据本条款使用本服务。
- 本公司在注册申请者符合以下各项事由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注册及再次注册,并且对其理由不承担任何披露义务。
- 向本公司提供的注册事项全部或部分存在虚假、错误记载或记载遗漏的情况
- 属于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辅助人中的任一种,且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佐人或辅助人同意等的情况
- 本公司判断为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指暴力团、暴力团成员、右翼团体、反社会势力、其他与此相当者。以下同样。),或通过资金提供等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等,与反社会势力等有某种交流或关联的情况
- 本公司判断为过去违反与本公司合同的人员或其相关人员的情况
- 曾受到第24条(注册抹消等)规定措施的情况
- 其他本公司判断注册不适当的情况
第9条(注册事项的变更)
- 用户在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将该变更事项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10条(密码及用户ID的管理)
- 用户应在自己的责任下,适当管理和保管与本服务相关的密码及用户ID,不得让第三方使用,或进行出借、转让、变更名义、买卖等行为。
- 因密码或用户ID管理不善、使用错误、第三方使用等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11条(用户的协助义务)
- 用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为提供本服务所需的信息。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指定作为与本公司联络窗口的人员(以下称为”负责人”),并将其联系方式通知本公司。另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通知变更后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 关于本服务使用的用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通过负责人进行。
第12条(再委托)
- 本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责任下,将基于本条款提供的本服务相关作业的全部或部分再委托给第三方。
- 基于前项本公司进行再委托时,再委托方的选任、监督以及再委托方所进行作业的结果,均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不给用户造成困扰。
第13条(数据的处理)
- 用户应在自己的责任下,对用户在本公司服务环境中注册、保存的数据等中用户判断为重要的数据等,作为备份进行保存。
- 用户在本条款终止时,应在自己的责任和费用负担下,根据需要下载获取在本公司服务环境中注册、保存的数据。另外,本合同终止后,无法参照、浏览、操作、获取等解约前在本公司服务环境中注册、保存的数据。
- 在本服务上,关于用户注册或发送的信息,本公司可能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包括复制、复印、改变、向第三方再许可及其他一切使用)。
- 本公司可能基于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和用户提供或输入的信息进行信息分析和评价,用于本公司自身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等。但是,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提供的信息仅限于经过统计处理的信息,并对用户隐私给予最大限度的考虑。
第14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 用户应作为使用本服务的对价,按照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使用费用,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法向本公司支付。
- 用户延迟支付使用费用时,用户应向本公司支付年利率14.6%的延迟损害金。
- 用户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需要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合同金。此合同费用,包括支付后立即解约的情况在内,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款,敬请谅解。
第15条(安全保障出口管理)
- 用户在进行与本服务相关的、需要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省令)规定许可的出口贸易时,应取得规定的许可。
第16条(客户支持)
- 本公司通过下述URL下方的表单,提供电子邮件用户支持服务。
https://.sunblaze.jp/contact/
第17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以下任一项所述的行为或被本公司认定为符合以下情形的行为。
- 将本服务出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方
- 通过本服务匹配的用户之间直接联系进行交易的行为
- 改变、修改或变更本服务功能的行为
- 依据或模仿本服务内容,开发或提供与本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行为。以及以此为目的使用本服务,或获取、验证与本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
- 与本服务有关的提供计算机蠕虫、计算机病毒或间谍软件,以及其他影响本公司预期运行的任何行为
- 与欺诈、管制药物滥用、儿童卖淫、存款账户及手机非法买卖等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或极有可能导致此类犯罪的行为
- 除前项以外的行为,利用本服务进行违反法令的行为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 利用本服务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侵害本公司、本服务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及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 歧视或诽谤中伤、侮辱本公司或第三方,助长对第三方的歧视,或者损害本公司或第三方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 发送或刊载淫秽、儿童色情或相当于儿童虐待的图像、文件等的行为,或销售录制此类内容媒体的行为,或者显示或发送使人联想到此类发送、刊载、销售行为的广告的行为
- 违反跟踪骚扰行为等规制相关法律的行为
- 开设无限连锁讲座(传销)或进行此类勾引的行为
- 非法进行赌博或进行此类勾引的行为
- 直接且明确地承包、中介或引诱(包括委托他人)违法行为(手枪等转让、儿童色情提供、公文书伪造、杀人、威胁等)的行为
- 刊载杀人现场等残酷信息、虐待动物图像等信息,以及其他社会常识上令第三方产生强烈厌恶感的信息,或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此类信息的行为
- 引诱或劝说他人自杀的行为
- 违反基于利用互联网异性介绍事业引诱儿童行为规制等相关法律的对该事业提供者的规制以及禁止利用该事业进行不正当勾引行为的行为
- 对本服务进行逆向工程及其他解析行为
- 可能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非法访问本公司网络或系统等
- 冒充第三方的行为
- 使用本服务其他用户的ID或密码的行为
- 收集本服务其他用户信息的行为
- 选举预备运动、选举运动或类似此类的行为以及抵触公职选举法的行为
- 向本公司或第三方擅自发送广告、宣传、勾引等电子邮件的行为,发送令人厌恶或可能令人厌恶的电子邮件(骚扰邮件)的行为,妨碍本公司或第三方接收电子邮件的行为,或要求连锁转发电子邮件以及应该要求进行转发的行为
- 对第三方拥有的计算机反复进行多次连接行为,使该计算机处于难以使用状态的行为
- 未经本人同意或通过欺诈手段收集第三方个人信息的行为
- 篡改或删除通过使用本服务可能利用的信息的行为
- 给本公司或第三方设备等的使用、运营造成障碍或可能造成障碍的行为
- 发送或刊载有害计算机程序等,或使第三方能够接收此类程序的行为
- 在法令规定必须向监管机关等申报、取得许可认可等手续的情况下,不履行该手续,以及其他违反该法令的行为
- 除上述各项外,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暴力、残酷等)的行为,损害本公司信用或侵害本公司财产的行为,或给第三方造成不利益的行为
- 链接到可见符合上述任一项行为(包括第三方实施该行为的情况)的数据等的行为
- 让第三方实施符合前各项任一项的行为,或在知道该第三方存在该行为的情况下不采取适当措施而放任不管的行为
- 向反社会势力等提供利益
- 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便利前各项行为的行为
- 其他被本公司认定为不当的行为
当本公司认定符合前项禁止事项时,本公司将基于第19条(纠纷处理)的内容采取措施。注销用户注册,该用户应按本公司的要求,立即支付相当于1年使用费用的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
第18条(当事人间解决原则)
- 用户对于第三方的行为,如果认定符合前条各项中的任一项时,应直接向该第三方通知要求等。
- 用户对于自己的行为,如果作为符合前条各项中任一项而收到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任何投诉通知时,应在自己的责任和费用负担下处理解决该投诉。
第19条(纠纷处理)
- 当公司判断用户的行为符合第17条(禁止事项)各项中的任意一项时,或者得知发生了前条第2项相关投诉纠纷时,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公司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删除或不显示用户发送或显示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或基于第24条(注册注销等)解除合同,以及按照公司要求支付公司规定的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等。
第20条(自我责任原则)
- 当公司为用户发放使用本服务的ID、密码或邮箱地址等时,用户应对其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对于因第三方使用这些信息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第三方使用而产生的使用费用,也全部由用户承担。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时,或收到第三方投诉等请求时,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进行处理、解决。用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遭受第三方损害,或向第三方提出投诉等请求时,同样适用此条。
- 用户通过本服务提供或传输的信息(内容)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提供,公司对其内容等不作任何保证,对由此引起的损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1条(安全保障)
- 公司为确保公司服务环境的安全,将对公司服务环境采取公司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是,公司不保证能够完全防止对公司服务环境的非法访问或对本服务的非法利用。
- 公司为检测针对为提供本服务而设置的公司设备等或利用该设备等进行的非法入侵通信、试图破坏公司设备等的通信、以及试图使本服务无法使用等的通信(以下统称为”攻击性通信”),可能在公司设备上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等(以下简称”IDS”)。公司可能通过IDS确认本服务与外部通信的内容,以判断针对公司设备等或利用该设备等进行的通信是否为攻击性通信。用户应预先同意公司可能通过IDS确认该通信内容。公司将对通过IDS获得的攻击性通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制作统计资料,用于提升本服务安全性等目的的利用、处理。同时,用户应同意公司制作的统计资料可能为了计算机安全研究、开发、改进、启蒙等其他目的而公开。
第22条(本服务的停止等)
公司在出现以下任意情况时,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或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提供。
- 需要紧急进行本服务相关计算机系统的检查或维护作业时
- 因计算机、通信线路等故障、误操作、过度访问集中、非法访问、黑客攻击等导致无法运营本服务时
- 因地震、雷击、火灾、风水灾害、停电、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运营本服务时
-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止或中断时
第23条(权利归属)
- 公司网站及本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公司或向公司许可授权的方,基于本条款的本服务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公司网站或本服务相关的公司或向公司许可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 公司在公司主办、企划等情况下,得到用户出演等协助拍摄、制作、撰写的所有媒体(包括视频、照片、音乐、书籍等一切媒体)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基于本条款的本服务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该媒体相关的公司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 用户应向公司表明并保证,对于投稿数据,自身拥有投稿等发送的合法权利,且投稿数据未侵犯第三方权利。
- 用户就投稿数据,向公司授予全球性、非独占性、无偿、可再许可且可转让的使用、复制、分发、创作衍生作品、显示及执行相关的许可。同时,也向其他用户授予非独占性许可,允许其使用、复制、分发、创作衍生作品、显示及执行用户通过使用本服务投稿等发送的投稿数据。
- 用户同意不向公司及从公司承继或被许可权利的方行使著作人格权。
第24条(注册注销等)
用户出现以下各项事由中任意一项时,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该用户使用本服务,或注销其用户注册。
- 违反本条款任意条项时
- 发现注册事项存在虚假事实时
- 停止支付或无法支付,或申请破产程序开始、民事再生程序开始、公司更生程序开始、特别清算开始或类似程序开始时
- 对公司的咨询等要求回答的联系30天以上无回应时
- 符合第8条(注册)第4项各号情况时
- 符合第17条(禁止事项)第1项各号的行为
- 因遗失等未支付赔偿金时
- 其他公司认为不适合使用本服务或继续用户注册时
出现前项各号任意事由时,用户对公司承担的全部债务自然失去期限利益,必须立即向公司支付全部债务。
第25条(解约)
- 用户通过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手续,可以解约本服务,并注销自己的用户注册。
- 解约时,如果对本公司存在债务,用户对本公司承担的一切债务自然失去期限利益,必须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债务。
- 服务开始后半年以内也可以解约,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也不退还合同金。
- 解约后的用户信息处理应遵循第29条(用户信息的处理)的规定。
第26条(本服务内容的变更、终止)
-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变更本服务的内容,或终止提供。
- 本公司终止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应事先通知用户。
第27条(保证的否认及免责)
- 本公司对于本服务符合用户的特定目的、具有期待的功能·商品价值·准确性·有用性、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符合适用于用户的法令或行业团体的内部规则等、能够持续使用以及不发生故障等,无论明示或默示都不作任何保证。
- 本公司对于用户因本服务而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超过用户在过去6个月内向本公司支付的对价金额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附带损害、间接损害、特别损害、将来的损害及利润损失相关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与本服务或本公司网站相关的用户与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联系、纠纷等,用户应自行负责解决。
- 本公司对用户使用的各种网络或线路运营商的服务概不负责,对因网络环境变化、异常引起的一切问题不予保证。
- 本公司对于用户因自行判断独自安装的应用程序、用户自身访问危险网站等而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附带损害、间接损害、特别损害、将来的损害及利润损失相关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机密信息的处理)
- 在本规约中,机密信息是指以下信息:
- 以标明为机密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披露的对方固有的业务、技术、销售信息
- 明示为机密通过口头或演示等方式披露的对方固有的业务、技术、销售信息,且在披露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向对方提示的信息
- 本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包括本规约以及服务公开主页上刊载的内容)
- 不管前款如何,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信息,从前款的机密信息中除外:
- 披露时已经公知的信息,或披露后非因接收机密信息的当事人(以下称”接收者”)的责任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 接收者从第三方正当获得且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 披露时接收者已经拥有的信息
- 不依赖披露的机密信息,由接收者独自开发的信息
- 用户和本公司应分别对从对方披露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向除为使用本服务(本公司还包括为本服务的运营、开发等)需要知悉的自己的高级职员和员工以外的人披露、泄露。同时,用户和本公司应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妥善保管为披露机密信息而从对方接收的资料(包括通过E-mail等网络接收的机密信息的有形固定物,以下称”机密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也不得让该高级职员、员工以外的人阅览等。
- 不管前款如何,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下,用户和本公司可以向该第三方披露、提供对方的机密信息和机密资料:
- 根据法令被强制向第三方披露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者应努力事先通知对方,并要求该第三方在该法令范围内采取保密措施。
- 向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业务上必要的范围内提供的情况
- 用户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课以与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相同的保密义务,将本服务及与本服务相关的软件开发等作业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给该第三方的情况
- 用户和本公司应仅为本服务的目的使用从对方披露的机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用户和本公司可以在使用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复制机密资料。另外,机密资料的复制品(以下在本条中称”复制品”)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 用户和本公司在对方要求时,或本规约终止时,应毫不延迟地向对方返还机密资料(有复制品时包括这些),或予以销毁或删除。另外,机密资料返还、销毁或删除后,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仍有效存续。
- 用户和本公司应使会知悉对方机密信息的自己的高级职员和员工遵守本条内容。
- 用户持有的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2条第1项规定的信息)中明示并披露的信息以及为披露该个人信息而从用户处收到的资料(指与第3项资料同类的资料)应分别按照本条中的机密信息和机密资料进行同等处理。但是,第2项第(1)号至第(3)号不适用于个人信息。
- 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无期限有效存续。
第29条(用户信息的处理)
- 本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按照本公司隐私政策的另行规定执行,用户同意本公司按照此隐私政策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 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的自由裁量,将用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数据等作为无法特定个人的统计信息进行使用和公开,用户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30条(本条款项下地位的转让等)
- 用户未经本公司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转让、移转、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分使用合同项下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的权利或义务。
- 本公司将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时,可以将伴随该业务转让的使用合同项下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用户的注册事项等其他客户信息转让给该业务转让的受让方,用户在本项中对此种转让预先表示同意。本项规定的业务转让不仅包括通常的业务转让,还包括公司分立等业务移转的所有情况。
第31条(反社会势力等的排除)
- 用户和本公司在签订本条款时,表明并保证自己或其高管(无论名称如何,顾问、参谋、执行业务的员工等其他被认为实际参与经营的人员)以及员工(对业务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拥有权限或代行权限的人员)不属于以下各号所记载的人员(以下称”反社会势力等”),今后也不会成为此类人员,同时与反社会势力等没有关系,今后也不会有关系。
- 警察厅《组织犯罪对策要纲》记载的”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暴力团关系企业、总会屋等、社会运动等标榜流氓、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人员
- 提供资金或便利,或以图谋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利用等,与前号记载人员在人员、资本、经济方面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 用户和本公司向对方承诺,自己或利用第三方不进行以下各号记载的行为。
- 使用欺诈手段、暴力行为或威胁性言辞的行为
- 违法行为或不当要求行为
- 妨害业务的行为
- 损害名誉或信用等的行为
- 与前各号类似的行为
第32条(高安全性用途)
- 用户确认,本服务是以一般事务用、个人用、家庭用、通常产业用等一般用途为设想而实施的,并非以核设施的核反应控制、航空器自动飞行控制、航空交通管制、大量运输系统的运行控制、维持生命的医疗设备、武器系统的导弹发射控制等要求极高安全性,假如无法确保该安全性则直接伴随对生命身体重大危险性的用途(以下称”高安全性用途”)的使用为目的而实施的。用户不得在未采取确保该高安全性用途所需安全性措施的情况下,将本服务用于高安全性用途。此外,对于用户将本服务用于高安全性用途而产生的来自用户或第三方的任何请求或损害赔偿,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第33条(可分离性)
- 即使本条款的任一条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消费者合同法等其他法令被判断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条款的其余规定以及被判断为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的规定的其余部分仍继续完全有效。
第34条(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 本条款的适用法律为日本法。
- 因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以本公司总店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2024年4月5日制定】